恆達乒乓球會會章
1.1 名稱 : 本會定名為恆達乒乓球會英文譯名為HANDART TABLE TENNIS CLUB
1.2 宗旨 :
1.2.1 推廣及促進乒乓球運動 ;
1.2.2 加深大眾對乒乓球運動之認識及了解 ;
1.3 本會通訊地址為葵涌大連排道172-180號金龍工業中心3座18樓D-E室
2.1 資格 : 凡對乒乓球運動有興趣及掌握基本技術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
,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繳納會費方成為本會會員 ;
2.2 會員類別 :
2.2.1 成人會員 : 凡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者為成人會員 ;
2.2.2 青少年會員 : 凡年齡在十七歲或以下者為青少年會員 ;
2.3 會員權利 :
2.3.1 成人會員 :
2.3.2 青少年會員 :
2.4 會員義務 :
2.4.1 遵守會章及服從執行委員會,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附例和
議決案 ;
2.4.2 繳交會費 ;
2.4.3 在訓練及作賽中,辰盡力發揮自己應有的水平 ;
2.4.4 服從教練的指導 ;
2.4.5 在任何情形下,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的行動 ;
2.5 會費 : 會費由執行委員決定,有需要時作出修訂.所有已繳納的費
用,如退會或被取消會籍,概不發還 ;
2.6 會員人數 : 根據本會的資源及義務工作人員的能力,本會執委會每
年要定出一個招收會員的人數,以配合發展.
3.1 本會為香港乒乓總會之屬會.本會行政上及財政上均完全獨立於 香港乒乓總會.日常會務工作由本會執委會處理決定.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.大會閉幕後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;
3.2 執行委員會由 不少於三人及不多於八人組成 ;
3.3 本會各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任期一年,可連選連任,除非得執行
委員會同意外,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的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,
執行委員如未獲執行委員會同意而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執行委員會
會議,可由執行委員會(不少於半數)通過終止其執行委員職權 ;
3.4 出缺
3.4.1 如主席出缺,由副主席補上,其他職位出缺,由各執行委員互選遞補,主席,副主席,司庫和秘書等不得兼任 ;
3.4.2 如有執行委員會出缺時,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五至八名會員遞補,
出席臨時委員會,直至選出執行委員會為止 ;
3.5 本會如因會務需要時得僱用職員,其僱用,解僱及薪酬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;
3.6 會員大會職權
3.6.1 通過修改章程 ;
3.6.2 選舉執行委員 ;
3.6.3 考慮及通過執行委員會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;
3.6.4 決定會務改革事宜及罷免委員 ;
3.7 執行委員會職責
3.7.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;
3.7.2 制訂任何附例以便有效地管理本會會務 ;
3.7.3 制訂財政預算 ;
3.7.4 辨理日常會務 ;
3.7.5 決定職員的僱用,解僱及薪酬 ;
3.7.6 向會員大會提出有關本會會務的建議 ;
3.7.7 成立有關工作小組及其成員 ;
3.8 執行委員會委員職權
3.8.1 主席為本會代表,指導執行委員會各委員工作,綜理各項會務及
主持各項會議 ;
3.8.2 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,如主席缺席,請假或離職時,依次代行
其職務 ;
3.8.3 秘書負責保管印信,卷宗,處理一切文書工作,編卜訂議程及紀錄
一切會議議案 ;
3.8.4 司庫負責本會一切收支,保管事務,調度或編造預算及月結,於週
年大會舉行前十四天年結提交會員大會通過,會款如超過伍百元
時,須存入委員會指定的銀行,提款時須由主席,副主席及司庫其
中任何二人聯署方為有效. 除經常開支外,額外開支如少於一仟
元者,可由主席或副主席授權動用,如超過該數目時須由執行委
員會通過方可動用.如開支超過一萬元,須由全體委員通過方可
動用.
4.1 週年大會必須每年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,開會日期須於會議
舉行前七個工作天通知各會員,並以全體會員超過四分之一出席
為法定人數,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,則宣佈流會,七天後自
動在相同時間及地點再次舉行或由執行委員會定出日期,時間,地
點,唯不得超過兩週.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,均作
法定人數 ;
4.2 如有半數委員或會員人數三分一聯署書面請求,主席或副主席須
於接到請求書日起二十一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,唯討論事項只
限於請求書上各點,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;
4.3 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如主席或副主席認為需要時
可隨時召開,並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;
4.4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經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成為決議案,表決
時如遇兩方票數相同,由主持該會議的主席加投一票.
5.1 每屆選舉會員大會之前兩個月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一個選舉委員會
並互選主任一人負責選舉事務. 採用投票方式選舉,獲得最多票數
的候選人(不超過八人)當選為新委員,如票數相同,則由選舉委員會
主任以重選決定 ;
5.2 獲選之執行委員須於選出之日起七日內舉行會議,以便互選擔任委
員會各職位. 卸任委員須於新一屆執行委員會互選完成後立即移交
職務及有關文件 ;
5.3 候選人須入一年或以上及年滿十八歲及兩名會員和議 ;
5.4 和議人須為入會三個月或以上之會員 ;
5.5 凡入會滿三個月之成人會員方有投票權.
6.1 如有下列情形,執行委員會得向會員提出警告,如警告無效則革除其會籍 :
6.1.1 違反本會章程或大會議決案者 ;
6.1.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判罪者 ;
6.1.3 冒用本會名義引致本會名譽或財產受損者 ;
6.1.4 如在會員証屆滿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交會費,則自動喪失會籍 ;
6.2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,其己繳費用或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,如其兼任委員則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;
6.3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出現,可由執行委員會通過終止其會籍 :
6.3.1 會員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終止其會籍 ;
7.1 本會會款除支付本會的正常經費及辦理本章程的宗旨所列的事務外,
不得移作其他用途. 如有任何特別經費,須由執行委員會通過及書面
通知會員.
8.1 本會欠下任何債務均由本會全體會員平均分擔,唯每位會員之責任
以不超過港幣一百元為限,但執行委員會會員須平均分擔餘下的一
切債務 ;
8.2 會員參加本會活動期,如遇任何意外導致財物損失,身體及生活損傷
者,本會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或賠款.
10.1 本會如需解散時,須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須得全體會員不少於三份之
二贊成方得解散,如有剩餘資產,一概捐與本港慈善機構 ;
10.2 所有會款必須存入指定銀行,提款須由正或副主席聯同司庫(其中任
何二人)聯署方為有效 ;
10.4 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對本會章有最後之詮釋權 ;
10.5 本會會員或參加者於本會活動中因意外而受傷或損失財物,本會概
不負責.